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博物院(宁波博物馆、宁波帮博物馆),英文译名为Ningbo Museum。宁波博物院(以下简称博物院)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中路1000号。 第三条 博物院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博物院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开展文物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修复、展示和传播工作; (二)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策划、引进、举办各类陈列展览活动; (四)开展社会教育宣传,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开发文化旅游创意产品; (六)负责宁波博物馆、宁波帮博物馆、包玉刚故居的日常管理、运营。 第五条 博物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六条 博物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博物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博物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举办单位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博物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专职副书记、副院长,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三)审核博物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考核博物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审定博物院重大业务事项和财务预决算,监督单位运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义务: (一)支持博物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博物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博物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博物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博物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博物院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博物院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博物院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服务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观及活动环境; (二)遵守博物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博物院的文物展品、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人员(以下称“职工”)是指与博物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三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博物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坚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三)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四)珍惜爱护博物院声誉,维护博物院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博物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五条 博物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 博物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博物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博物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博物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博物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博物院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专职副书记、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物院的管理层由党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和院长、副院长组成。建立党支部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支部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负责博物院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博物院信息披露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支部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博物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作为博物院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 博物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分别为:办公室、典藏研究部、学术研究部、文物保护部、陈列展览部、宣教服务部、文创事业部、安全物管部。 第二十七条 博物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博物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博物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博物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博物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博物院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博物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博物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博物院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博物院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博物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院基本情况; (二)博物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博物院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为:年报、职工全体会议、公示栏和本单位网站。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博物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博物院鼓励社会力量捐赠经费和藏品,并根据宁波博物院文物捐赠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博物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博物院应根据专业标准建立健全藏品账目和档案,依法建立、健全藏品相关管理制度,报举办单位备案。为藏品提供并保持适宜的保管场所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三十七条 博物院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三十八条 博物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博物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博物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博物院法定代表人、管账员和管物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博物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查。 (五)章程报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博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博物院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博物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博物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博物院所有文物、标本、文献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博物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是博物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博物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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