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物馆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化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宁波博物馆(Ningbo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中路10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03.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教育、研究和鉴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通过向社会开放服务,宣传全球多样化文明,弘扬宁波地域文化,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教育公众的社会功能,保障公民文化权益,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促进宁波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从事文物、标本、文献等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征集、登编、修复、保管;

(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举办展览;

(三)开展藏品及相关研究,编辑、出版科研成果;

(四)开展藏品宣传教育,普及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五)开展社会服务,举办与博物馆文化相关的活动;

(六)开发相关文化产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决定本单位的设立、撤销;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核批准本章程及章程修改;

(三)组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监事会,批准换届方案和结果,向本单位委派理事、监事,提名理事长、监事长,批准聘任名誉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本单位馆长、副馆长;

(五)审核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人员招聘计划和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核批准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研究决策本单位重点建设项目;

(七)审核批准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决算报告;

(八)批复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监督本单位运行,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举办单位负责,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11名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推选或征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市文广局、鄞州区政府各委派代表1名。

(二)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1名,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1名,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代表5-7名,由市文广局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推选或征选产生,其中2名以上应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聘任若干名名誉理事,由热心支持本单位事业的海内外人士担任。拟聘名誉理事人选需事先报经举办单位同意。名誉理事可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受邀出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理事聘期三年,根据需要可续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不设固定办公场所,下设办公室,与博物馆行政办公室合署。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理事会秘书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变更和撤销的方案;

(三)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业务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决算报告;

(七)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审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九)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单位薪酬分配方案;

(十一)审议本单位人员招聘计划;

(十二)审议并选举举办单位提名的理事长人选;

(十三)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任免人选;

(十四)审定本单位部室负责人任免人选;

(十五)审议本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

(十六)审议并决定聘任名誉理事;

(十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八)评估管理层的年度工作;

(十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换届方案和结果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二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任。但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新率。理事在任期届满前,举办单位和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热爱博物馆事业,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富有责任,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和职务行为、本单位财务和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权;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题和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责任人员提出调整或罢免的建议权;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了解理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相关知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对代理人作出的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四)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或违背本章程规定干扰本单位正常运作;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名义从事与本单位无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对理事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或由举办单位委派代理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不少于2次。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临时会议的,由理事长决定以通讯形式逐一征求理事意见,理事须回复书面意见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天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记录,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当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理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长期规划制定、重大业务计划、重要人事决定、重大项目实施、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调配、机构设置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在会前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充分酝酿沟通,并提前十日向举办单位报备。会议讨论事项与财政经费有关的,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对重大事项表决时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理事会表决意见发生较大分歧时,理事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理事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导致理事会决策失误的,通过理事会批评、罢免理事资格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理事会在评议时,应听取理事的申辩和陈诉。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对博物馆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市文广局委派代表1人;社会人士代表1人,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职工代表1人,由博物馆职工大会推选产生。理事、单位管理层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监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管理层执行上级政策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管理层的职务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及管理层人员提出调整或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博物馆人事、财务、资产、项目及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审议并选举举办单位提名的监事长人选;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七)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定期向举办单位提交监督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向各监事发出书面通知,提供有关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重要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理事长、理事或管理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五十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十一条 管理层每届任期三年。馆长、副馆长经举办单位推荐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制订并组织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编制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编制本单位薪酬分配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编制除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招聘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部室负责人选拔方案;

(十)负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十一)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馆长办公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主持召开,涉及人事、业务、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由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所讨论决定事项按规定需报理事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及时报批。馆长办公会议应有详细规范的会议记录,并对讨论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及时送达各理事、监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单位运行管理状况;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经理事会审议同意,组织实施本单位部室负责人选拔和人员聘用方案、薪酬分配方案;

(五)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六)签署本单位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报理事长后,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处置情况;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  馆长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馆长名义从事与本单位无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联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决定举办展览、征集藏品或出借藏品;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第七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解聘、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单位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单位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章程、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单位声誉,维护本单位利益,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章程、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鼓励社会力量捐赠经费和藏品,并根据其贡献给予必要的荣誉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应根据专业标准建立健全藏品账目和档案,依法建立、健全藏品相关管理制度,报举办单位备案。为藏品提供并保持适宜的保管场所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人员,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绩效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管账员和管物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工作动态、服务举措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人员名单、职责及变动情况;

(三)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四)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五)经费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损益情况; 

(六)人事任免、人员奖惩、绩效考评等情况;

(七)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的岗位、条件、方法及结果;

(八)依法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体职工大会、

公示栏、本单位网站(www.nbmuseum.cn)和新闻媒体。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所有文物、标本、文献等藏品,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七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于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并在举办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